4月1日起《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》正式实施
本报讯(记者柳飞)3月31日上午,记者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,《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》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》共6章37条,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管理主体责任,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置长城违法行为举报平台,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构件,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构件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。
通过制定《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》,依法保护长城,明确长城保护属地管理责任的政府责任,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,为长城保护提供资金保障。用政府规章杜绝在长城沿线取土、取砖(石)等破坏活动,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造成损毁,规范长城修缮行为,杜绝借修缮之名大修“新长城”的做法。
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程书林表示,《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》有助于督促地方建立长城保护管理制度,建立保护机构,加强对长城的日常巡查和维护,形成政府主导、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体系,使山西省长城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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