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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种子法》修改 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

时间: 2022年01月24日15:15  来源:山西农民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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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(下称《种子法》)修改决定。这是《种子法》自2000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改。在种业振兴的开局之年,此次《种子法》修改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。

 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杨雄年介绍,此次修改重点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,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:

  第一,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。修改后的《种子法》第二十八条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,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,将保护环节由生产、繁殖、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、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。

  第二,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。《种子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九十条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,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,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,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。

  第三,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。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,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3倍提高到5倍,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。对生产经营假、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。

  此外,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,《种子法》第一条、第九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六十三条提出,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,重点搜集珍稀、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,开展主要粮食作物、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,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等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,《种子法》第十一条、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简化了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、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,以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手续。为加强种子检验、检疫,第七十六条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、检疫的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。

  中国工程院院士、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副院长万建民表示,修改《种子法》是新形势下立足中国发展实际,着眼未来发展需求,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,推进种业自主创新,做到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。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,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,要综合运用法律、经济、技术、行政等多种手段,推行全链条、全流程监管,对假冒伪劣、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,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。

  2015年修订的《种子法》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,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、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。中国种业原始创新动力不足,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,同质化问题突出,也亟须对《种子法》进行修改,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,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。

  修订后的《种子法》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培新

(责编:刘晓亮、郗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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