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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地下水管理條例》公布

時間: 2021年11月10日13:25  來源:山西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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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,公布《地下水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  黨中央、國務院高度重視地下水管理工作。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,在保障我國城鄉生活生產供水、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。近年來,隨著經濟社會發展,我國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不斷加大,導致部分地區地下水超採和污染問題突出。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,《條例》從調查與規劃、節約與保護、超採治理、污染防治、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。

  一是規范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與規劃編制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、自然資源、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,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,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、地下水資源狀況、污染防治等因素,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。

  二是強化地下水節約與保護。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。明確用水過程的節約用水要求,強化用經濟手段調控地下水節約和保護,明確地下水水資源稅費的征收原則。除特殊情形外,禁止開採難以更新的地下水。

  三是嚴格地下水超採治理。規范地下水禁止開採區、限制開採區的劃定。除特殊情形外,在禁止開採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,在限制開採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。要求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方案,明確治理目標、治理措施、保障措施等內容。

  四是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。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。強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,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,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、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。細化防止生產建設活動污染地下水的制度。細化防止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。

  五是加強監督管理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、自然資源、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,完善協作配合機制。加強地下水監測站網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建設,完善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監督管理,強化對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。

  此外,對違反《條例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,強化責任追究。

(責編:劉曉亮、郗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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