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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種子法》修改 聚焦種業知識產權保護

時間: 2022年01月24日15:15  來源:山西農民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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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(下稱《種子法》)修改決定。這是《種子法》自2000年頒布以來的第四次修改。在種業振興的開局之年,此次《種子法》修改聚焦種業知識產權保護。

 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主任楊雄年介紹,此次修改重點是種業知識產權保護,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:

  第一,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。修改后的《種子法》第二十八條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,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,將保護環節由生產、繁殖、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、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的儲存。

  第二,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。《種子法》第二十八條、第九十條提出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,明確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定義,規定了實質性派生品種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,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。

  第三,完善侵權處罰賠償和行政處罰制度。為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,將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上限由3倍提高到5倍,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。對生產經營假、劣種子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。

  此外,為進一步鼓勵育種創新,《種子法》第一條、第九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六十三條提出,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,重點搜集珍稀、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,開展主要糧食作物、重要經濟作物育種攻關,保障育種科研設施用地合理需求等。為深化放管服改革,《種子法》第十一條、第三十一條進一步簡化了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、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,以及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審批手續。為加強種子檢驗、檢疫,第七十六條對種子生產特別是果樹種苗生產檢驗、檢疫的管理明確了法律責任。

  中國工程院院士、中國農業科學院原副院長萬建民表示,修改《種子法》是新形勢下立足中國發展實際,著眼未來發展需求,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,推進種業自主創新,做到用中國種子保障中國糧食安全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。黨中央高度重視種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,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,要綜合運用法律、經濟、技術、行政等多種手段,推行全鏈條、全流程監管,對假冒偽劣、套牌侵權等突出問題要重拳出擊,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。

  2015年修訂的《種子法》將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次,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、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。中國種業原始創新動力不足,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,同質化問題突出,也亟須對《種子法》進行修改,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,用制度導向激發原始創新活力。

  修訂后的《種子法》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培新

(責編:劉曉亮、郗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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